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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安全生产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6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8〕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障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技术支撑、信息、教育培训、宣传文化、应急救援、投融资、安全科技产业等八大支撑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实现我市安全发展处于西部领先地位,力争全国先进水平,现就全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工作机制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按照有关建设要求和“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整合资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组织实施,把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推进,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由“面上治标”全面转向“深层治本”,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硬实力”、“软实力”、“内动力”和安全发展的“助推力”,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的支撑保障基础,切实推动安全发展。

  (二)工作机制

  1.建立导向调控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全市、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划为依据,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制订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既要服务于中长期规划的目标,又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突出年度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建设规划要遵循“注重实效,整合资源”原则,统筹政府公共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与合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2.建立统筹协调分类实施机制。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多个实施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将各个具体建设项目与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有关规划进行衔接和协调,突出重点,需求主导,急用先行,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

  3.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支撑体系项目建设特点和性质,明确投资主体,完善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引导行业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形成业主单位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金融、保险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4.建立创新突破机制。我市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完全适应安全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树立“先行先试、率先发展”的观念,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重点领域和深层次问题,勇于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突破,加快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步伐。

  5.建立评估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评估机制,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渝的有关机构,下同)对相关领域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当环境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发展严重偏离建设目标时,市安监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权限审议批准。

  (三)总体目标

  从2008年起,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项目建设,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全面推进实施,加快建设步伐。到2010年,完成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技术支撑、信息、教育培训、宣传文化、应急救援、投融资、安全科技产业等八大支撑体系;到2012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为全市安全发展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的支撑保障。

  二、目标任务分解

  (一)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以《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为核心,结合实际,加快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更新事故预防与控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处置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制度,构建完善的全市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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