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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市、区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一)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免除学杂费以后,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上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城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省级财政对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的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二)完善教师工资政策,保障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区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市、区财政要把教师津补贴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教师津补贴按期足额发放,保证教师队伍稳定。要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推进教师合理流动。

  (三)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各市、区政府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要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四)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省上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严禁教师对本校、本班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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