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财政部门要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测算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的财政补贴数额,落实资金来源,按时间进度预拨补贴资金,并在供暖季结束一个月内组织物价、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合理成本、实际居民供暖形成的亏损进行审计核实,确认政策性亏损数额,对财政补贴数额进行清算。二是取消单位统包的福利供热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并建立居民采暖费补贴机制。财政、物价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居民供暖价格水平,确定“暗补”改“明补”标准,制定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在2008-2009年供暖季前实施。三是建立健全对供热企业分级负责的财政补贴机制。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供热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贴。四是尽快调整城市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保障全市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拥有足够、稳固的资金来源,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煤炭供应保障机制。
鉴于供热企业因亏损严重及热煤供应紧张状况,要建立煤炭供应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煤炭部门协调权属煤炭企业与供热企业以期货合同的形式订立购煤合同,热煤价格按供煤当期出矿价格下浮20元/吨,并在付款方式上给予优惠,当煤炭价格过高时,政府将实行临时干预。煤炭企业因执行优惠价格或政府干预价格而形成的减利因素,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应视为实现利润。煤炭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质保量完成热煤供应任务。交通、公路、交警部门要联合制定热煤运输保障措施,签发热煤运输通行证,开通热煤运输绿色通道,确保供热用煤运输通畅。供热企业要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在供暖季前签订供煤合同,积极储备煤炭,确保热煤用量。
三、加强供热行业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经营秩序
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和发展环保节能的多元城市供热体系,尤其是要发展利用太阳能、地热等新型热源。
(一)出台配套政策,为冬季供热提供政策保障。
依据《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在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市经验,修订《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要加快修编完成供热专业规划,为中心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建立供热合同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