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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8]7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供热规模和服务水平逐年提升。但由于煤炭等供热主要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我市供热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平稳运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供热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今冬供热要早做准备,按照应急供热的各项措施要求筹备供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供热工作当作一项政治性任务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研究对策,做到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市)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前做好各项供热保障工作。市建委负责供热行业管理,牵头研究城市集中供热政策、机制,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市物价局、市建委负责制定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并研究制定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供热企业财政补贴方案,落实财政补贴数额,并研究提出城市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意见;市煤炭局、市国资委要加强煤炭市场监测,建立完善热煤供应保障机制,协调煤炭企业,确保热煤供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要采取措施,保障热煤运输通畅。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市中区负责涉及枣庄中能热电有限公司和枣庄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相关财政补贴、热煤供应、供热质量等问题的落实,由枣庄高新区负责枣庄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落实;市建委负责枣庄市热力总公司的供热保障和运行。
  二、建立健全供热保障制度,确保集中供热正常运行
  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煤炭价格大幅上涨造成的困难,保障正常供热。
  (一)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我市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物价部门要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确定采价点、报送制度等,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同时建立对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掌握成本变化。物价部门要尽快完成企业成本监审等工作,制定热价调整方案。对非居民用热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或微利原则先行调整;对居民用热价格以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居民、供热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尽快研究确定。
  (二)健全分级负责的财政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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