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要积极开展应对工作。
1透明企业资产。寻求帮助的企业必须向政府和银行提供准确的财产和负债情况,自觉接受债权银行的信贷管理,增加财务透明度,及时真实地向政府和银行通报生产运行情况。
2设立资金专户。经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后,企业新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应设立专户,封闭运作,专项用于生产经营,重大经营决策应经债权银行会议同意,并主动接受银行的监督。
3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强现金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收缩对外投资,增强变现能力,积极回笼资金,必要时通过出售部分优质资产注入现金流量,提高运转能力。
4综合治理财务危机。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帮助下,积极采取企业重组、盘活存量、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企业财务危机。
5做好非金融债权人的工作。努力做好非金融债权人的解释安抚工作,在保护非金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减少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高额利息支出。
(四)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1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保障处置机制。行业龙头企业在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时,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提出要求政府协调的请求,由市、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遇重大情况可由市级政府向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请求支持事项。
2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规模大、风险大、影响大和关联度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的关注,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于发生风险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及时牵头协调各方,建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搭建银企对话协商的平台,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
3发挥各级银行监管部门的作用。省内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提示和预警工作,积极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银行业机构开展行际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对跨区域的企业资金链风险,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指导、协调债权银行妥善处置企业个案风险。
4发挥各级经贸部门的作用。各级经贸部门要高度关注当前企业运行情况,及时排查和发现行业龙头企业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要根据各地政府的要求,联络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工作。各地经贸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参与当地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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