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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稳定健康发展,合力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充分发挥政府、银行和企业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保障行业龙头企业

  (一)行业龙头企业的范围。本意见所指的行业龙头企业是指资产经营规模在企业所在地排名前列,净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盈利能力较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且与上下游企业和银行关联度高,易对当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带来重要影响的企业。

  (二)重点保障的行业龙头企业的条件。列入重点保障的行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产生是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外部不利因素,导致财务状况急剧恶化而引发的危机,或因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可能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通过一定帮扶措施或其他债务重组等途径,能够化解财务风险的。

  2企业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融资,且担保链复杂,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风险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行业内企业、上下游企业和地方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较大影响。

  3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研发能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

  二、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的工作原则

  (一)顾全大局,维护稳定。企业要高度关注资金运行情况,稳健经营,努力保障资金链安全;银行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测、预警,搞好与企业的沟通,逐笔做好大额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预案,避免由于关联担保而引起的“骨牌”效应,化解资金链危机,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保障企业生产和就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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