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援建指挥机构可以将所属分支机构的财政资金集中开设专户,也可以将各种渠道的捐赠资金合并开设专户,但必须区分资金来源,分账核算收支款项。具体办法由各市援建指挥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省援建办会同省援建指挥部编制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建议计划包括省与市县分别援建的项目内容、拟安排资金的来源性质和额度、项目责任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省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并抄送各援建市县相关部门。
各市援建指挥机构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含所属分支机构援建项目资金计划),由省援建指挥部下达。
第十二条 援建指挥机构按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来源和数额,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领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到账后,援建指挥机构对资金的使用安排、支付和调度要遵循以下规定:
(一)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严格控制在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同时资金的支付要符合规定的范围;
(二)资金支付的顺序要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的要求安排,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
在符合前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具体援建项目的资金支付、调度和结算由援建指挥机构自主安排、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的建设资金、资金补助和有关费用的支付范围是: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