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分级筹措的年度指标由省财政厅按年核定下达。
(二)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此次震灾中募集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其中:舟山、衢州、丽水3市和不承担援建任务市县的社会捐赠资金100%交省统筹安排;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包括宁波市及其所属市县)的社会捐赠资金,50%交省统筹安排。
上述交省统筹安排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本级募集的捐赠资金,统称为省集中捐赠资金。
市县未交省的捐赠资金,统称为市县自留捐赠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财政分别设立财政资金专户,并将应筹措安排1%部分的财政资金列报同级财政支出后,纳入该专户管理。
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县应筹措1%部分的财政资金,其资金总量超过其对口援建项目实施计划部分的,要通过本级财政资金专户上交省财政专户;不足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户下拨到市县财政专户包干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应交省集中安排的捐赠资金,经审计确认后,由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分别通过本系统现有的专户汇缴集中、足额筹措,实行分类管理。
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对口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由前方各级援建工作指挥机构申请,在征求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援建办)意见后及时调拨。
各级援建工作指挥机构是指省援建指挥部、各市援建指挥部及其所属县市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援建指挥机构。
第七条 省集中捐赠资金和市县自留捐赠资金向援建指挥机构的调拨通知书,由同级财政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要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的顺序安排。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听取公益慈善组织的意见,符合捐赠者意愿,体现依法募捐和公益慈善组织特色。
第九条 省与各市援建指挥机构应在当地银行分别开设财政资金专户、民政部门捐赠资金专户、慈善总会捐赠资金专户、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存储、保管和支付相对应的各项援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