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63号)
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贷款项目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开发银行申请的各类信贷资金,包括城市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其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施、谁使用、谁归还。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内容、时间、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立项批复以及批准建设手续、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项目责任人等材料,报相关部门和开发银行备案,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决定由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市财政局、审计局、建委负责监督执行,其职责分别是:
㈠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责:
⒈负责制定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具体办理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日常收支业务;
⒉负责贷款项目工程所有建设资金的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⒊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项目融资。
㈡巴彦淖尔市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职责:
⒈负责协调贷款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概预算审核和决算审计工作;
⒉负责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