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查各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放情况是否与业务代码、《资格证书》存在对应关系,是否为无《资格证书》人员办理入司手续或发放《展业证》,是否委托未取得《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6、抽查一定数量、不同时间段的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重点检查委托代理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是否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合同内是否含有"员工、工号"等误导性用语或条款,是否约定抵押金金额等相关事项,是否加盖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内容填列是否全面,是否将一份合同交保险营销员留存。
7、抽查一定数量、不同时间段的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检查是否留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基本资料,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档案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扣押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件的行为。
8、检查各财险机构是否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是否按规定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的学时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各保险行业协会也可根据检查情况,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
四、总体安排
为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此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财险机构自查自纠阶段(9月8-19日)
各财险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内保险营销员"两证一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时限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二)行业协会自律检查阶段(9月22日-10月10日)
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沈阳地区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的自律检查,并统一组织安排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辖内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自律检查。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整理、汇总各地区自律检查工作情况,并按要求时限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自律检查工作报告。
(三)保监局现场检查阶段(10月13日-10月24日)
我局在汇总分析各财险机构报送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的自律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重点及检查对象,由保险中介监管处与财产保险监管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各财险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加强保险营销员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和自律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财险机构要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围绕自查重点,结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认真对本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9月19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