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8日)修正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14日
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8年8月2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14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客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根据乘客要求提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