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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自治区政府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十二)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和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三、严格减排工作要求

  ㈠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对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逐项检查减排目标任务的落实,以及实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的工作格局。要严格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按照“一票否决制”要求,将减排结果作为考核旗县区领导班子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将对当地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㈡全力推进重点减排工程进度。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减排任务。特别是要全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乌前旗、杭锦后旗和磴口县年底前必须完成土建工程,2009年6月底前投运。乌后旗、五原县和金泉工业园区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2009年年底前建成投运。全市7个旗县区集中供热站、点烟气脱硫工程,必须在10月15日前建成。列入今年重点减排工程的乌化、临化锅炉改造,特米尔电厂、紫金、黄河铬盐等脱硫工程,金星浆纸、中冶美利“洗、选、漂”技改工程,河套酒业、伊利、乌兰布和乳业等污水治理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

  ㈢建立部门联动减排工作机制。市发改、经委、环保、建委、统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跟踪检查。要妥善处理好减排与统计体系的衔接问题,逐步形成数据上报、审核、会审动态机制。遇重大减排问题,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㈣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列入全市第二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年底前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现尚未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地区,原则上对其新增排污总量项目不予审批。

  ㈤不断强化减排工作基础。要继续完善减排“三大体系”,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地区总量增减平衡”原则,严格新增二氧化硫、COD排放量项目的审批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治理项目,以及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继续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和处罚强度,以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污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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