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对当前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正确的认识,要真正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市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减排目标不降低、减排措施不减弱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打好减排攻坚战,确保2008年及“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减排政策措施
㈠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它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㈡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㈢新上焦化项目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㈣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
㈤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项目。
㈥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㈦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备的排污企业,除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㈧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㈨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㈩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