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有序有效管理。按标准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危险场所、安全疏散、消防宣传等标识。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按要求普及消防培训,力求员工都会查改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5.编制和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消防组织,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火警处置程序和预案实施程序。定期组织员工熟悉预案,开展演练,检验有关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检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逐步完善提高。
三、评定标准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总分值为300分,综合评定得分在 280-300分之间,为优秀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 240-279分之间,为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在 24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有重大火灾隐患、年内发生过亡人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履行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达标单位。
四、方法步骤
年度创建活动分动员部署、全面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今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9月20日至9月25日)
各地人民政府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达标工作,向社会宣传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督促社会单位自觉地贯彻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督促单位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标准管理达标创建活动。
(二)全面实施(9月26日至10月30日)
1. 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在前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对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创建内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
2.由各人员密集场所对照《评定细则》,进行自我评定,分别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
(三)考核评定(11月1日至11月20日)
在各单位自评和申报的基础上,由巴彦淖尔市消防支队、各旗县区消防大队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据《评定细则》,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申报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达标创建活动情况及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辖区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督促行业系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要遵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管理”的原则,市消防支队、大队组织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组织三级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并按级实施考评。市消防支队要加强对各旗县区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实施达标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适时抽查各单位达标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同时,各地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和公共聚集场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巴政办发〔2005〕59 号),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按照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巴政字〔2006〕9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活动,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积极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