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实施年度审验的通知
(沪港港〔2008〕3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决定开展2008年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已取得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港口作业单位。
二、审验部门
市港口局负责2008年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的年度审验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和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根据各自辖区情况,具体分工负责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和内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
洋山深水港区相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由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分工负责、市港口局洋山办配合实施。
三、审验时限
2008年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年度审验工作,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完成。
四、审验新品种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在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后,已经市港口局认定的增加作业品种、作业量或作业方式的,凭市港口局认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增加新品种认定通知书》,审验时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审验记录”内增加该作业品种、作业量或作业方式,并视为“认可范围”。
五、交验材料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和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根据各自辖区的具体情况,本着科学、合理、便捷、有效的原则,制订具体相关要求。
六、其他
凡未经过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港口作业企业,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