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通知
(市府发〔2008〕1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08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重要性,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黔府发〔2006〕35号)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筹措配套补贴资金,制定切实可行和操作性强的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补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市级财政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拨款1650万元用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生活用煤的供应和补贴。其中,六枝特区336.6万元,盘县700.3万元,水城县546.3万元,钟山区66.8万元。各县、特区、区要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省、市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级财政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拨款350万元用于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生活用煤的供应和补贴。其中,六枝特区93.4万元,盘县198.7万元,水城县23万元,钟山区34.9万元。
四、本年度困难群众生活用煤供应和补贴对象限于全市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指年收入785元以下的人口,低收入人口指年收入785元至1067元的人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指依法申请并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口。
五、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分类救助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为主按户按年直接发放生活用煤补贴金。对“五保户”、孤、寡、老、残等特殊对象,原则上由受救助者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生活用煤供应到户。补助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农村“五保户”人均100元;农村低保户每户240元;农村低收入户每户140元;城市低保户每户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