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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修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均衡编班和配备教师,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规定的班额增加学生人数,不得跨学区选招学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的名称、教育教学设施、师资与民办学校和社会组织联合办学,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做好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发放、回收、消毒、更新等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承担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公用经费补助等方面。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教育费附加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主要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校舍维修、教师培训、远程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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