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档案委托保管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8]321号)
扬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档案委托保管费有关政策的请示》(扬价费[2008]184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退休人员收取档案委托保管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6]33号)第二条关于退休、退职人员档案转移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保管费用,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用中支付,不得向职工个人收费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已列入向上述机构缴纳管理服务费用名单,并按名单缴纳了管理服务费用的退休、退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