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血,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互助献血由血液中心采血。
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血液中心、固定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
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200毫升至400毫升,献全血后再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献血者可献机采血小板,机采血小板的采集间隔期不少于4周。
禁止冒名顶替献血和间隔期内献血。
第十三条 适龄公民献血后,由血液中心发给《无偿献血证》。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无偿献血证》。
第十四条 储血点和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储血用血计划并报送血液中心。储血点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推广成份输血和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五条 献血者凭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用血证明,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
(一)献血者献血30日后至5年内,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三倍的血液量;
(二)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至终身,可免费享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量;
(三)献血量累计满800毫升的献血者,15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液量;
(四)献血量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液量。
公民一次捐献一个机采单位血小板享受献800毫升全血的待遇。
第十六条 献血者献血30日后,其家庭成员凭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用血证明,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的等量免费用血。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用血证明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免费用血条件的临床用血者,临床用血时应当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表现突出者,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每2年进行一次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