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办理方案。承办单位在接到省政府领导领办件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和制订办理方案,明确办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办理责任和具体措施。在制订办理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提出建议的省人大代表 (简称建议人)、省政协提案人(简称提案人)的联系,征求其意见。办理方案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开展调查研究。承办单位要按照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做好有关政策的协调。
(五)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人的沟通。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与建议人和提案人联系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六)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在承办单位初步形成答复意见,并征求建议人、提案人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办理工作。
(七)做好办理意见答复工作。承办单位要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和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理措施,修改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经省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正式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同时按规定抄送相关单位。
(八)抓好办理措施落实。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意见后,要继续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征求反馈意见并报送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承诺事项和相关措施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回头看”活动,指导督促办理措施落实。
市、县(市、区)政府领导领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三、健全政府部门领导领办重要建议和重要提案制度
政府各部门要在切实抓好所承担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参照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制度,选择一批建议、提案作为部门重要建议、重要提案进行重点办理,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重要建议和重要提案由各承办单位选择确定,原则上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作为重要提案办理。
四、注重以点带面,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