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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完善和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以下简称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利;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建议、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提出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意义重大。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形成认真办理建议、提案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从2004年开始,省政府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健全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健全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制度
  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政府领导领办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注重办理实效。省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主要工作程序和要求是:
  (一)确定领办件。根据省人大、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省政府办公厅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各位省政府领导从中选择并确定领办件。省政府领导确定领办件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承办单位并通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二)成立办理工作小组。省政府领导领办件确定后,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办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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