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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三)要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探索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途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自身实际,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全省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等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实施监控,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规范、统一的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七)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政策支持对象身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八)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登记证》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按属地原则,各地要严格《登记证》审核发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及时核发《登记证》,为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做好基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登记证》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出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凡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要及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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