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8〕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2〕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精神,努力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就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体制转轨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必须看到,我省经济总量小,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就业是民生之本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十七大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
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强化政府职责,切实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特别是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制药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容量。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