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立方米
| 过筛
中(细)砂
| 砾石
| 连砂石
|
汶川、茂县、理县、马尔康
| 60
| 50
| 40
|
松潘、九寨沟县
| 80
| 50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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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小金、金川
| 50
| 3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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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红原、壤塘、若尔盖
| 55
| 45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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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价格备案和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为保证我州建材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建材价格特供机制的顺利实施,各县物价局要深入实地准确掌握建材生产经营企业真实情况,认真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在首次确定最高限价和特供价格前,要先征求州物价局的意见,以利于衔接各县的价格水平。同时,州物价局对各县部分建材临时价格干预和农房重建特供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应于10月25日前完成建材价格首次备案,后期的价格调整要随时进行报告,州物价局将定期向全州各县通报建材临时价格干预和农房重建特供价格信息及工作情况。
四、加大建材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力度
(一)各县物价部门要通过实地采价与监测点报送价格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建材价格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各重灾县应建立乡镇价格联络员(监督员)制度,积极推行农房重建建材价格公示,进一步强化各类建材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
(三)各县物价局要与工商、经济、商务、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建材市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通过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灾后重建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