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项优惠(补贴)按各级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实际优惠(补贴)金额认定。
(四)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特供砂石价格,根据各县砂石统筹方式实行差别管理。一是县统筹并按区域划给各乡(镇),由村民自采自用的河砂、砾石、连砂石、毛(片)石等,实行免费定点供应;二是县统筹按区域划给各乡(镇),由乡镇统一管理、协调和委托经营的河砂、砾石、连砂石、毛(片)石按其成本价售给农户,其成本价格由当地物价局核定。
(五)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特供砖瓦价格管理。一是由本县生产用于农房重建的砖瓦出厂价格由县物价局制定特供价格。二是县外调入的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砖瓦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砖、瓦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8%,其作价办法、作价原则可比照水泥、钢材特供销售价格进行管理。
(六)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所需的木材价格由县物价、林业部门共同协调管理。
(七)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涉及的建筑陶瓷等其它建材特供价格可比照水泥、钢材特供销售价格管理原则由县物价局具体制定。
二、对市场化运作的建材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
(一)我州境内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及新建企业投产运行时,向县物价局提出申请,由县物价局实施成本监审上报州物价局审定后,由州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限价。
(二)对灾后对口援建项目、学校和卫生院公共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大骨节病综合防治异地搬迁安置所需的钢材、水泥、平板玻璃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控制,由县物价局按出厂价(购进价)顺加综合进销差、实际发生的正常合理运杂费用、税金核定最高限价。其作价原则:
1.省内产水泥(含州产水泥)、钢材、玻璃出厂价高于产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进货价作价;省外钢材、水泥按县物价局核实的进货价作价;
2.水泥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6%、钢材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4%、玻璃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10%;
3.运费按最高限价0.60元/吨.公里标准计算;
4.上车费和下车费按每吨分别不高于10元的标准由县物价局据实核定;
5.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金额认定。
(三)灾后对口援建项目、学校和卫生院等公共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综合防治大骨节病易地搬迁安置等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砂石价格由州物价局分片区制定最高限价(出场价),具体价格由各县物价局在限价内确定。全州分片区的最高限价(出场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