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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2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阿坝州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推进我州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程,促进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的平稳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建材价格监管的意见》(川价发〔2008〕138号),结合我州建材价格监管工作现状,现制定进一步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工作意见。

  一、建立灾后农房重建特供建材价格管理机制

  (一)特供建材范围是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损毁而需维修加固和重建的城乡住房。特供建材品种为水泥、钢材、平板玻璃、建筑陶瓷、木材、砂石、砖瓦等。凡列入农房特供建材的品种,无论前期是否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均按特供建材价格机制进行管理。

  (二)纳入农房重建特供机制的州内水泥特供生产企业,其特供水泥出厂价格由县物价局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按低于最高出厂限价的原则制定。

  (三)城乡群众住房恢复重建水泥、钢材、玻璃销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由各县物价局按照特供建材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综合进销差(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实际发生的正常合理运杂费用、税金并扣除政府对建材中转环节各项优惠(补贴)的办法制定销售限价。其作价原则:

  1.水泥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6%、钢材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4%、玻璃最高进销差率(不含直接运杂费)10%;

  2.运费按最高限价0.60元/吨.公里标准计算;

  3.上车费和下车费按每吨分别不高于10元的标准由县物价局据实核定;

  4.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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