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无偿资助和专项补贴项目,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信息委提出用款申请,市信息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项目,市信息委根据市政府批文,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单位。
  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贷款单位逾期还款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 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由市信息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投资注入,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资金拨付到政府投资公司。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拨付并形成固定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超范围、超进度、超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市信息委。市信息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信息委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计划任务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已拨付的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天内将申请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