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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于每年四月在市信息委网站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分类、技术领域、技术目标、重点支持的项目、项目计划任务书、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沪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
  (四)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
  (五)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近两年财务报表不出现亏损;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信息委申报项目。市信息委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目标要求、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招标或前期论证。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三条 市信息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信息委。市信息委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时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明细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市信息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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