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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技术开发,扶持产业发展,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国家电子发展基金项目配套,具体包括:
  (一)支持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
  (二)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开发,及其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的产业化和整机联动项目。
  (三)支持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
  (四)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予以配套。
  (五)支持列入市重大工程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六)鼓励自主创新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中的应用推广示范。
  (七)经市委、市府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项目研发与产业化中间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项补贴。主要适用于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的配套,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项研究等。对配套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对专项研究项目,补贴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工程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等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
  (四)创业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软件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为主要目的,通过政府投资公司,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投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后注册资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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