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截止到改革方案批准之日,水管单位改革前原单位在编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满20年或者在水管单位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薪级工资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转制为企业或分流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改革后原正式在编人员继续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的,其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这部分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企业标准办理,如果企业标准低于事业单位核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单位按规定补差,单位经营状况不良无力补差的统一由财政支付。
水管单位体制改革时原在编正式人员以及改制为企业或分流到企业的原在编正式人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相当于本人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原经费渠道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转制企业或分流到企业的人员,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国家政策安置的人员,企业应与其优先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以及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签订。
水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新进人员的工资和退休费的计发按照企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各类水管单位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政策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工作。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