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工作,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分清水利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国有经营资产,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有重点地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管养分离改革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企业化运作;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维修养护企业从所属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市、县(市)、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针对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单位和人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落实对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的详细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由供水单位直接向用水户收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严禁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以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用水负担。建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大力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推广“供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管理模式,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广计算水价和终端水价。用水户要提高法制观念和商品水意识,依法交纳水费。大力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供水单位降低供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