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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
  (三)全面深化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2〕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水管单位功能和职责,科学界定单位职能,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通过严格的定岗、定编,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大胆创新,主动探索,着力改革和建立各种内部激励机制。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结合单位实际,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管理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搞活内部分配。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资分配上,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实行事改企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省、市和各县(市)、区规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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