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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2008年底前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
  (四)实施范围
  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已建水管单位(水库、河道、水闸、泵站、灌区、水电站、橡胶坝等的管理单位以及专门服务于防汛排涝、防汛物料的管理单位等)。新建水管单位照此执行,乡(镇)、村或社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依照相关法规、文件在各县(市)、区指导下进行改革。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现为新乡市直接管理的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属于这一类的有防洪排涝河道,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水库、水闸,只承担改善生态环境任务的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定额定向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属于这一类的有水库、灌区、机电提灌站和有供水任务的水闸、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养殖、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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