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第十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许政办[2008]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充分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27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现将《许昌第十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第十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教育局(1项)
民办小学、幼儿园、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民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二、城管局(1项)
悬挂横幅、张贴宣传品(审批)
三、国土资源局(1项)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初验(审核)
四、建委(2项)
1.一次性补充定额(审批)
2.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批)
五、人事局(1项)
举办人才交流活动(含其他场所进行人才招聘活动)(审批)
六、环保局(1项)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暂停运转、更新改造(审批)
七、水利局(1项)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审批)
八、劳动保障局(1项)
职业资格认定(核准)
九、房管局(1项)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
十、民政局(1项)
经营性公墓设立(审核)
十一、交通局(1项)
搬运装卸行政许可(审批)
十二、质监局(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