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按照占地面积1200元/㎡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的罚款;
占用林地按照建筑占地面积12元/㎡补交森林植被费,并处30元/㎡的罚款。
4、2008年7月31日以后的一律拆除。
5、凡以前接受了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凭有效票据予以冲抵;单独办理了某一部门手续的,凭有效票证予以确认,缺项仍然按此次清查标准进行处理。
6、违法违规业主向乡(街)、村(居)委会缴交的土地款和建设规费等凭收据认可冲抵,冲抵的金额在乡、街道(场)返还的经费中抵扣,不足的在乡、街道(场)财政中扣缴。
7、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规费和罚款的,逾期半个月(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下同)内,按5‰/天的标准加罚滞纳金;对逾期半个月以上拒不接受处理、不缴纳有关规费和罚款的,不再补办任何手续;
8、纯属当地农民,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由工作小组另行制定处理意见。
9、非当地农民及当地农民一户多宅违规建房的,一律按上述标准处理。
10、2008年10月6日以后没有登记的无主房由袁州区人民政府处置。
11、违规违法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必须到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层数在4层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必须补办施工许可证。
12、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底层面积+建筑前后间距的一半、东西两侧各计算1.5米间距面积的总和。
五、工作要求
1、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工作小组做好指导、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工作小组要依照方案,周密部署,认真履职,确保按时按质圆满完成清查处理工作。
2、公开公示,阳光操作 对违法建房户主的姓名、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违法用地情况登记审核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广大市(村)民的监督,畅通信息渠道,使有关真实情况、问题和合理化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
3、署名签字,明确责任 在违法建筑清理处理工作各个阶段、每道环节、重要工序,都要按照“谁负责、谁签字”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表格要求,署名签字,明晰责任,在清理处理过程中,积极有效地预防操作的失误和人为不负责任情况的出现,使整个工作能在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中进行。
4、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包括承办人直接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过错责任承担,审核人直接责任,批准人直接责任。具体界定如下:(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2)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3)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