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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和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处理办法
  根据《宜春市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建房清查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30号文件)的相关处理原则和标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时间划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和中心城规划区的调整等实际情况,本次清查处理分3个时间段:
  1、2004年11月2日以前(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以前);
  2、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出台以后,《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前);
  3、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7月30日(《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十不准”》出台以后,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中心城规划控制区非法买卖土地、侵占林地、违规违法建房的通知》发布以前);
  4、2008年7月31日以后出现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
  具体界定标准为:
  1、2004年11月2日前以相关乡、街道(场)的相关批准材料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2、2004年11月2日至2008年7月30日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3、凡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手续以证明其时间的一律按2004年11月2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阶段进行处理。
  (二)处理标准
  1、2004年11月2日以前的:
  其中2002年6月30日前的违法建筑按照15元/㎡补交报建规费,用地按照建筑占地面积75元/㎡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处以10元/㎡的罚款;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11月2日期间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67元/㎡补交报建规费,并处30元/㎡的罚款,用地按照占地面积150元/㎡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的罚款。
  2、2004年11月2日至2007年2月14日时间段内的:
  建筑按照建筑面积100.5元/㎡补交报建规费,并处以50元/㎡的罚款;
  用地按照占地面积375元/㎡补交出让金,并处30元/㎡的罚款;
  占用林地按照建筑占地面积12元/㎡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处30元/㎡的罚款。
  3、2007年2月14日至2008年7月30日时间段内的:
  建筑按照建筑面积110.5元/㎡补交报建规费,并处以50元/㎡的罚款,同时补交40元/㎡的异地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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