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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局《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
(萍乡市建设局  2008年9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房管、经贸、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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