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就读大学的所在学校学费证明。
  (六)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当地基层政府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和计算办法。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应计入家庭收入。
  七、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根据临时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存在困难程度以及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1.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2.低保家庭子女经国家统一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新生凭入学通知书,老生凭所在大学证明),教育费用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在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比较大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各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3.因遭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4.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标准由各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八、救助资金的筹措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建立临时救助基金,市、县按今年市政府下达民生工程指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九、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个人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一般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可即批即发放现金。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十、工作要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