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助对象
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20%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特别困难人员;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7)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居(村)委会审查,街道(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萍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村)委会在接到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民政所;
(三)街道(乡镇)民政所接到居(村)委员上报的《萍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萍乡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予以审批。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并复印原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在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其他人员据实填写,由社区(村)居委会、乡(镇街)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四)身患疾病的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