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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萍乡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9.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建设主管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给电力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县(区)政府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电网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市电力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县(区)政府应承担因设计方案修改而增加的费用。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确保电网建设目标按期完成
  1.为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萍乡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充实。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电网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为了切实改善电网建设发展环境状况,市政府决定将电网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务必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本辖区内的各电网建设项目如期完成。
  2.各地要明确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改善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针对辖区内的电力工程建设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县(区)、乡(镇、街)要在财政中列支足额的工作经费,确保协调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区)领导要对电网建设工作有重点进行调研,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时要有会议纪要、信息报道。
  3.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向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下达电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计划,并以简报或通报形式,定期通报各地电网工程建设进度及建设环境状况,并依据《萍乡市电网建设考核办法》对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进行考评。
  4.对按期完成电网建设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市政府给予年度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甚至严重影响电网建设进度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采取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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