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电网建设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
3.电力企业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就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的意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0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工程选址选线阶段,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对站址和路径方案予以踏勘、论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审批手续。电力企业将规划成果交由市、县(区)政府备案。
(三)规范电网建设管理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报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在城网建设改造中免收各项规费。路面开挖、余土外运、修复在市政部门指导下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市政、城管、税务、环保、交警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作。
3.在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含其他各类园区)、小城镇建设中,涉及电力设施的拆迁,必须符合电力部门的规程规范,必须维护电网结构的完整。按照“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由提出单位支付拆迁费用,并负责通过招标建设,项目产权所属单位负责验收。
4.电力架空线路依法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后规划者让位于先规划者”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5.电力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重点工程,按照市政府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6.电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印发〈320国道萍乡宣风至老关段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07〕41号)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全额支付补偿费用。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当尽快调处争议,确定权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调处。
7.电力企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下的地面竹木,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由电力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获批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修剪或砍伐,有关费用由电力企业按规定支付。
8.电力企业兴建的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5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电力企业兴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应当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以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当予以拆除,拆除房屋的补偿,按照萍府办字〔2007〕41号文件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