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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萍乡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5.市公安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治安管理。对屡劝不止、且按规定补偿到了位仍故意阻挠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对聚众闹事、影响恶劣、严重阻碍电网建设进程或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惩处。
  6.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文化局等职能部门,对电网建设项目,要按各自职能以快捷的办事效率、优质的服务态度,依法优先办理待建或在建的电网建设项目的相关报批、核准、审批事宜。
  7.萍乡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事务。负责编制电网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任务书,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要求施工,管理电网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落实在建项目的各类损害的赔付费用或恢复原貌。
  8.各县(区)政府、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推进电网建设状况的日常调处工作,确保本地区电网建设发展环境明显好转,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不因工农纠纷或本地的其它矛盾等问题而受到影响。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措施,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步伐
  (一)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类规划的衔接
  1.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控制预留。对已经审核、审批的线路路径和变电站(所)址,各级规划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已规划的电力线路红线范围内批准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2.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或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按程序审批,确保电网建设用地。
  (二)加快电网建设前期工作进度
  1.进一步拓宽电网建设的筹资渠道。根据2006年5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共同推进江西电网建设和发展会议纪要》和赣府厅发〔2006〕26号文件的精神,电力建设项目中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以市为主、市县两级政府对变电站投资部分的贷款资金实行贴息,贴息总额按变电站投资的贷款部分确定(下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工程所在县(区)政府对变电站工程的投资进行贴息。有关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建设用地的供给按赣府厅发〔2006〕26号文件执行,由工程所在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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