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关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㈣对闲置土地的问题进行检查。各县(区)、管委会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的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采取自清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㈠动员部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周密安排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适时召开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会议,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对有关登记统计表格的填报进行辅导。
㈡自查自纠。2008年9月30日前,各县(区)、管委会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12月21日前,完成对2008年供应的土地逐宗清理工作,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并填好《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市国土资源局,依据《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附件2)填好《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财政局。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㈢督促检查。9月下旬,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10月上旬,做好迎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组织的对县(区)、管委会进行重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㈣总结验收。各县(区)、管委会在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形成工作报告,于2009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9年1月下旬,上述六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9年2月,迎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对我市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