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学校推荐
推荐高校必须事先将“专升本”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拔范围内的所有学生予以公告,严格按推荐条件选拔推荐对象,并查实推荐对象的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和合格证书,不准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填写“专升本”志愿表(附件1);推荐学校汇总学生志愿情况,向合作的本科院校正式提出推荐参加选拔考试的名单(附件2),并送交志愿表。推荐对象的英语等级证书由推荐高校严格审核和验证,并明确责任人,审核不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推荐高校及责任人负责。
推荐高校与合作的本科院校签订的协议书(含“专升本”对应专业、推荐人数)及合作双方确定的选拔考试方案,连同“专升本”招生计划申请由本科院校于2009年3月31日前送交我厅高教处审核备案。超过时间不予受理,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组织选拔考试。
㈢ 本科院校组织选拔考试
由合作的本科院校与推荐学校商定考试科目(英语和音、体、美专业不得少于3门,其它专业不得少于两门),确定考试方案;推荐对象的参考资格经推荐高校审核合格后,由合作的本科院校组织选拔考试。一个专业推荐人数少于2人的不得组织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选拔比例和我厅下达的“专升本”计划数。
㈣ 确定选拔名单
1、各本科院校根据选拔考试成绩,结合推荐高校推荐意见和学生平时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拟选拔名单;拟选拔名单须经合作的双方学校分别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予以正式确定。
2、 本科院校于2009年6月中旬到我厅高教处进行“专升本”学生学籍注册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注册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学校正式报告及“专升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用Excell文档格式);“专升本”学生注册名单(附件4,一式三份,同时附Excell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专升本”学生当年入专科阶段学习时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需加盖推荐学校印章);学生获得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证书(原件)。
3、“专升本”学生名单注册审查确认后,由本科院校向正式注册确认的学生发出“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学生接到通知书后,即可办理学籍异动、户口迁移等手续,到本科院校报到学习。各本科院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发预录通知。对违反此规定的学校,我厅将视情况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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