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㈣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咨询。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对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㈠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㈢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公开权利人补充完善申请。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