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余府办发〔2008〕45号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㈠属于国家秘密的;
㈡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㈢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㈣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㈥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㈡项、第㈢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