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
保费标准:中小学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高等院校每年每生不超过8元。
责任限额:中小学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限额参照中小学执行。高等院校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五)保险机构的选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根据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合理选择保险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可从中选择一家。
高等学校、幼儿园、未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非公办中小学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愿选择保险机构。
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以应对重大校方责任事故的发生,提高保险机构的理赔服务能力。
(六)保险费来源及缴纳方式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学校分班级造全校学生名册上报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由县统一向中标的承保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将学生名册报送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备案。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根据自愿原则可从学校学费(保育费)中支出。以上各类学校的保费在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向承保保险机构支付。
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均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