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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湘教发〔2008〕70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来,我省大部分普通中小学校都推行了校方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的风险防范效果。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十分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投保范围

  凡在湖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及提倡高等院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特殊情况下,保险期限为自保单签署之次日零时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保险责任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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