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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等事项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8〕507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逾期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换证请求,原生产许可证作废,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企业如提出换证申请,应按照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程序办理。

  为了严格发证程序,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许可中心[2007]50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取一个企业一类产品一张证书方式发证。对原采用一个单元一张证书方式发证的产品,在企业申请更名、换证、增加单元或增加规格等时,应将该企业同类产品的所有证书(包括正本、附件、副本)一并收回,按照一个企业一类产品一张证书的方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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