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高炉、转炉、轧钢和焦化企业或产能(标准同上),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二)坚决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和销售。
全面清理、依法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电力部门应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对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不得转移;对市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进行清查,凡在市场中流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加强工程钢材采购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钢材采购和使用的监督,不采购、不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一旦发现采购的钢材中夹杂有地条钢建筑用材,立即报告质监部门予以查处。
(三)整顿电炉炼钢企业和项目。
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除外)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不再扩能,只能通过技术改造发展深加工和特种钢材生产。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规范有色工业发展。
对《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10年底前一律关闭;属于限制类的,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达标。
对《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一律于2008年底前关闭;属于限制类的,要严查项目核准程序,一律于2010年底前关停。
四、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清理整顿小冶金、推进冶金行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降耗减排的重要意义和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解决好关闭小冶金企业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和妥善解决好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积极为转产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市级目标管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底一并考核。
(四)项目审批和核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建的小冶金项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得再核准新的小冶金建设项目。